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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他们是两口子,钱该一起还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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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则案例属于典型的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意思表示,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 案例一中谭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表示其丈夫借款的80万元,也是其自身意思表示;

  • 案例二中孙某某虽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能够充分证明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其妻子薛某某共同参与借款开支,借款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案例三、四均涉及

为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夫妻一方的经营性负债往往借款金额较大,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充分结合夫妻关系稳定程度、夫妻合意、共同参与经营情况、所负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共同经营收益的归属等综合考虑。

















案例一、二、三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均附前提,如“共同意思表示”“为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需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

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要求债务人“共签共债”

充分保障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

处分的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上

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2284期 >
供稿丨新都法院 中院少年家事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杜东升
二审丨陈培培
三审丨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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